百市税一稽罚告〔2024〕4号
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0******64Y17P)
对你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梦园路012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经检查发现存在的税务违法问题
1.取得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经检查发现,2021年至 2022年期间你公司在与富源县华烨商贸有限公司、曲靖志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德驰物流有限公司、将乐县领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乐县诺德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述5家公司开具的4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列支营业成本,取得的4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937211.66元,税额3684348.84元,价税合计44621560.50元。具体情况如下:
(1)取得由富源县华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华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代码: 5300211130,发票号码:05487113~05487119;发票代码:5300212130,发票号码:04973660~04973681、04973710~04973719,发票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合计3853501.74 元,税额合计346815.26元,价税合计4200317.00元。取得上述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1年10月第6号记账凭证反映,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运费,贷:银行存款。根据你公司2021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根据八达分局提供《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抵扣发票统计表》,核实你公司取得上述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21年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346815.26元,并且你公司已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2)经查实,你公司2021年度取得曲靖志华公司开具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代码: 5300211130,发票号码:05387030~05387042、05387044~05387048、05569782~05569798,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合计3486682.02元,税额合计313801.48元,价税合计3800483.50元。取得上述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1年10月第7号记账凭证反映,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运费,贷:银行存款。根据你公司2021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根据八达分局提供《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抵扣发票统计表》,核实你公司取得上述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21年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313801.48元,并且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3)经查实,你公司取得山东德驰公司2021年度开具的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中:发票代码: 3700211130,发票号码:17180596~17180598、17180605~17180606、17180608~17180609、17180616~17180617、17180621~17180622、17180625~17180626、17180628~17180631、17180633、17180640~17180641、17180645、17278026~17278029、17278034、17278038、17278043、17278049、17278060、17278066、17180595、17180599~17180604、17180607、17180610~17180611、17180612~17180615、17180618~17180620、17180623~17180624、17180627、17180632、17180634~17180639、17180642~17180644、17278030~17278033、17278035~17278037、17278039~17278042、17278044~17278048、17278050~17278059、17278061~17278065,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合计9177632.96元,税额合计825987.04元,价税合计10003620.00 元。你公司取得上述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2022年1月第18号记账凭证反映,会计分录为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根据你公司2021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根据八达分局提供《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抵扣发票统计表》,核实你公司取得上述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21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825987.04元。你公司取得上述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你公司取得上述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2年7月28日被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西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你公司于2022年8月3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对上述异常扣税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进项税额825987.04元。
(4)经查实,你公司取得由将乐领深公司于2022年开具的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代码:3500211130,发票号码:07721614~07721663、07722158~07722190、07722192~07722194、07722196~07722225、07727274~07727280,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合计12284679.18元,税额合计1105620.82元,价税合计13390300.00元。
根据你公司2022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根据八达分局提供《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抵扣发票统计表》,核实你公司取得上述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22年3月、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申报抵扣税额448906.00元、656714.82元。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2年5月27日被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西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5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你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对上述异常扣税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进项税额1105620.82元。
(5)经查实,你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取得将乐诺德公司开具的1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代码:3500211130,发票号码:07721664~07721713、07722129~07722150、07727324~07727373,发票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合计12134715.76元,税额合计1092124.24元,价税合计13226840.00 元。
根据你公司2022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根据八达分局提供《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抵扣发票统计表》,核实你公司取得上述1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22年3月、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申报抵扣税额445045.84元、647078.40元。
2022年5月27日上述1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西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5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你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对上述异常扣税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进项税额1092124.24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于2021至2022年度期间取得由上述5家公司开具的4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0937211.66元,税额3684348.84元,价税合计44621560.50元)是在无真实交易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砂石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
经检查发现,2021年至 2022年期间你公司在与钟祥市诚涛建材有限公司、江西荆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述2家公司开具的3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列支营业成本,取得发票的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石*砂石料*精品”,开票数量共1108439.76吨, 开票金额共30444023.98元,税款共3957724.07元,价税合计34401748.05元。根据你公司2021年至2022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根据八达分局提供《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21、2022年抵扣发票统计表》,核实你公司取得上述3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3957724.07元。发票详细信息详见附件1《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91451030MA5P64Y17P)取得砂石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虚开明细表》。
(二)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申报纳税(费)情况
1.增值税
(1)2021年
①经检查,你公司于2021年期间与富源华烨公司、曲靖志华公司、山东德驰公司、诚涛公司等4家公司之间无真实应税业务往来,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61份,发票金额29795747.34元,税额3212735.41元,价税合计33008482.75元。
由于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时间差,你公司2021年取得上述发票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2386748.37元,即应转出进项税额2386748.37元,具体如下:
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 |||||||||
取得情况 |
认证抵扣情况 | ||||||||
序号 |
销方纳税人名称 |
发票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发票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1 |
富源县华烨商贸有限公司 |
39 |
3853501.74 |
346815.26 |
4200317.00 |
39 |
3853501.74 |
346815.26 |
4200317.00 |
2 |
曲靖志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35 |
3486682.02 |
313801.48 |
3800483.50 |
35 |
3486682.02 |
313801.48 |
3800483.50 |
3 |
山东德驰物流有限公司 |
92 |
9177632.96 |
825987.04 |
10003620.00 |
||||
4 |
钟祥市诚涛建材有限公司 |
195 |
13277930.62 |
1726131.63 |
15004062.25 |
195 |
13277930.62 |
1726131.63 |
15004062.25 |
2021年合计 |
361 |
29795747.34 |
3212735.41 |
33008482.75 |
269 |
20618114.38 |
2386748.37 |
23004862.75 |
②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688579.58元,已申报缴纳5119396.74元,少申报缴纳1569182.84 元(其中,2月少申报增值税247038.28元,4月少申报增值税88685.33元,5月少申报增值税201327.50元,6月少申报增值税148407.13元,8月少申报增值税346283.30元,11月少申报增值税537441.30 元)。
(2)2022年
经检查,你公司于2022年期间与将乐领深公司、将乐诺德公司、荆磊公司等3家公司之间无真实应税业务往来,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19份,发票金额41585488.30元,税额4429337.50元,价税合计46014825.80元。
由于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时间差,你公司2022年取得上述发票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5255324.54 元。
①2022年6月10日,你公司按西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对取得将乐领深公司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扣除凭证进行处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对上述异常扣税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进项税额1105620.82元。
②2022年6月10日,你公司按西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对取得将乐诺德公司1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扣除凭证进行处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对上述异常扣税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进项税额1092124.24元。
③2022年8月3日,你公司按西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对取得山东德驰公司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扣除凭证进行处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对上述异常扣税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进项税额825987.04元。
因此,你公司2022年应转出进项税额2231592.44元。具体如下:
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 ||||||||||
取得情况 |
认证抵扣情况 | |||||||||
序号 |
销方纳税人名称 |
发票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发票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备注 |
1 |
将乐县领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23 |
12284679.18 |
1105620.82 |
13390300.00 |
123 |
12284679.18 |
1105620.82 |
13390300.00 |
已转出 |
2 |
将乐县诺德物流有限公司 |
122 |
12134715.76 |
1092124.24 |
13226840.00 |
122 |
12134715.76 |
1092124.24 |
13226840.00 |
已转出 |
3 |
山东德驰物流有限公司 |
92 |
9177632.96 |
825987.04 |
10003620.00 |
已转出 | ||||
4 |
江西荆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74 |
17166093.36 |
2231592.44 |
19397685.80 |
174 |
17166093.36 |
2231592.44 |
19397685.80 |
|
2022年合计 |
419 |
41585488.30 |
4429337.50 |
46014825.80 |
511 |
50763121.26 |
5255324.54 |
56018445.80 |
经检查,你公司2022年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2409179.90元,已申报缴纳8925962.05元,少申报缴纳3483217.85元(其中,1月少申报增值税349257.19元,4月少申报增值税460177.14 元,9月少申报增值税571898.80元,10月少申报增值税317662.66元,11月少申报增值税941477.53元,12月少申报增值税842744.53元)。
其他情况说明:你公司2022年10月已申报未缴纳增值税199290.17元,2022年11月已申报未缴纳增值税538822.64元,2022年12月已申报未缴纳增值税164255.41元,合计形成欠税902368.22元,形成欠税金额包含在上述计算少申报税款中。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上述少申报增值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2021至2022年期间按5%税率随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的规定,你公司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经检查,你公司2019~2020年未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4428.98元,已申报缴纳255969.84元,少申报缴纳78459.14元。
(3)经检查,你公司2022年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20459.00元,已申报缴纳213899.04元,少申报缴纳406559.96元。
(4)其他情况说明:你公司2022年10月已申报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232.25元,2022年11月已申报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470.56元,2022年12月已申报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106.38元,合计形成欠税31809.19元,形成欠税金额包含在上述计算少申报税款中。
3.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上述少申报增值税行为,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你公司2021至2022年期间按3%税率随增值税征收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的规定,你公司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经检查,你公司2019~2020年未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2)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应申报缴教育费附加200657.38元,已申报缴纳153581.90元,少申报缴纳47075.48元。
(3)经检查,你公司2022年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372275.41元,已申报缴纳128339.42元,少申报缴纳243935.99元。
(4)其他情况说明:你公司2022年10月已申报未缴纳教育费附加8539.35 元,2022年11月已申报未缴纳教育费附加8082.34 元,2022年12月已申报未缴纳教育费附加2463.83元,合计形成欠税19085.52 元,形成欠缴金额包含在上述计算少申报税款中。
4.地方教育附加检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少申报增值税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21至2022年期间按2%税率随增值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的规定,你公司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经检查,你公司2019~2020年未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2)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应申报缴地方教育附加133771.60 元,已申报缴纳102387.95元,少申报缴纳31383.65 元。
(3)经检查,你公司2022年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48183.59元,已申报缴纳85559.61元,少申报缴纳162623.98元。
(4)其他情况说明:你公司2022年10月已申报未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692.90元,2022年11月已申报未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388.22元,2022年12月已申报未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642.55元,合计形成欠缴额12723.67元,形成欠缴额包含在上述计算少申报额中。
5.印花税
经查实,你公司在被查年度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通过检查你公司提供的《砂石料购销合同》、《田西高速公路六部砂石料采购合同》、《田西高速公路五部砂石料采购合同》等合同,发现订立的应税合同未载明数量金额。你公司在被查年度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订立的应税合同未载明数量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80%;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印花税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进行征收。
(1)2020年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砂石料购销合同》、《田西高速公路六部砂石料采购合同》、《田西高速公路五部砂石料采购合同》及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供的《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20至2022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19至2022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你公司2020年取得由黔西南州浚成土石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100265.51 元;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具2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1888470.98 元;购销金额合计25988736.49 元(4100265.51 +21888470.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应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6237.30元,已申报缴纳5055.30 元,少申报缴纳1182.00 元。
(2)2021年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砂石料购销合同》、《田西高速公路六部砂石料采购合同》、《田西高速公路五部砂石料采购合同》及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供的《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20至2022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19至2022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你公司2021年取得由黔西南州浚成土石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2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8495319.30元;取得由钟祥市诚涛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3277930.62 元;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具9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7886404.72元;购销金额合计109659654.64元(18495319.30 +13277930.62 +77886404.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应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6318.40元,已申报缴纳25325.80 元,少申报缴纳992.60元。
(3)2022年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砂石料购销合同》、《田西高速公路六部砂石料采购合同》、《田西高速公路五部砂石料采购合同》及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供的《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20至2022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2019至2022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你公司2022年取得由黔西南州浚成土石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07079.65 元;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具12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9018211.40 元;购销金额合计109425291.05元(407079.65 +109018211.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2022年应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9834.77元,已申报缴纳16870.87元,少申报缴纳12963.90元。
6.企业所得税
(1)2019年度
经查实,你公司2019年缴纳印花税1252.50元,未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2020年度
①纳税申报情况
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申报2020年营业收入23494897.53元,营业成本18419370.07元,税金及附加 1633170.41元,销售费用0.00元,管理费用518267.86元,财务费用 58.30元,利润总额2924030.89元,应纳税所得额2924030.89元,应纳税额242403.09元。
②检查并进行纳税调增情况
营业成本
账载情况:主营业务成本-砂石料款明细分类账记载2020年度营业成本合计数为22472317.78元。
申报情况: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成本”项目扣除金额为18419370.07元。
核实情况:你公司在2020年度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务成本包含外购的砂石料及将外购的砂石料运至田西高速项目部发生的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发票金额4100265.51元,税额123834.49元,价税合计4224100.00 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金额7288602.97元,税额72886.03元,价税合计7361489.00元,具体如下:
时间 |
提供砂石料及运输劳务方 |
货物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发票份数 |
2020年 |
黔西南州浚成土石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
*非金属矿石*砂石料*精品 |
4100265.51 |
123834.49 |
4224100.00 |
44 |
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计 |
4100265.51 |
123834.49 |
4224100.00 |
44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1) |
运输费 |
396039.60 |
3960.40 |
400000.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1) |
运输费 |
36217.82 |
362.18 |
36580.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1) |
运输费 |
926584.16 |
9265.84 |
935850.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7) |
运输费 |
715430.69 |
7154.31 |
722585.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7) |
运输费 |
886752.48 |
8867.52 |
895620.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22) |
运输费 |
648118.81 |
6481.19 |
654600.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22) |
运输费 |
896891.09 |
8968.91 |
905860.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5) |
砂石料运输 |
886996.04 |
8869.96 |
895866.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5) |
砂石料运输 |
949176.24 |
9491.76 |
958668.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24) |
砂石料运输费 |
946396.04 |
9463.96 |
955860.00 |
1 | |
代开发票小计 |
7288602.97 |
72886.03 |
7361489.00 |
10 | ||
合计 |
11388868.48 |
196720.52 |
11585589.00 |
5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你公司2020年列支营业成本业务均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不予税前扣除。
本期多申报营业成本6957615.56元(18419370.07-4100265.51- 7361489.00),应纳税调增6957615.56元。
税金及附加
账载情况:经核实,你公司未在账簿中设置“税金及附加”科目明细账。
申报情况: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金及附加”项目扣除金额为1633170.41 元。
核实情况:2020年度已缴纳税金及附加171717.30 元【80065.52(城建税)+48039.31(教育费附加)+32026.20(地方教育附加)+5055.30(印花税)+6530.97(车辆购置税)】 ,上述已缴纳税金及附加171717.30 元在2020年度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本期多申报税金及附加1461453.11元(1633170.41-171717.30),应纳税调增1461453.11元。
管理费用
账载情况:管理费用明细分类账记载2020年度发生管理费用合计数为518267.86元。
申报情况: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管理费用”项目扣除金额为518267.86 元。
核实情况:你公司将2020年度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合计171717.30元)等税费项目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造成上述税费被重复扣除,多申报管理费用171717.30元,应纳税调增171717.30元。
综上,你公司本期应纳税调增合计8590785.97 元(6957615.56+1461453.11+171717.30)。
③检查并进行纳税调减情况
营业收入
你公司2020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1888470.98元,申报2020年营业收入23494897.53元,本期多申报营业收入1606426.55元(23494897.53-21888470.98),应纳税调减1606426.55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你公司2019年实际入库印花税1252.50元未申报扣除,形成2019年年度亏损1252.50元,结转本年度扣除,应纳税调减1252.50元。
少缴税费调整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少缴印花税1182.00元,应纳税调减1182.00 元。
综上,你公司本期应纳税调减合计1608861.05 元(1606426.55+1252.50+1182.00)。
综上,核实本期纳税调整后所得为9905955.81 元(2924030.89+8590785.97-1608861.05),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476488.95元(9905955.81×25%),已申报缴纳242403.09元,少申报缴纳2234085.86 元(2476488.95-242403.09)。
(3)2021年度
①纳税申报情况
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申报2021年营业收入77886404.72元,营业成本68956102.51元,税金及附加6581607.64元,销售费用0.00元,管理费用1116737.85元,财务费用1775.00元,利润总额1230181.72元,应纳税所得额1230181.72元,应纳税额48018.17元。
②检查并进行纳税调增情况
营业成本
账载情况:主营业务成本-砂石料款明细分类账记载2021年度营业成本合计数为68052769.50元。
申报情况: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成本”项目扣除金额为68956102.51元。
核实情况:你公司在2021年度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务成本包含外购的砂石料、将外购砂石料运至田西高速项目部发生的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20份,发票金额52116807.93元,税额5961442.84元,价税合计58078250.77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金额7655027.64元,税额76550.26元,价税合计7731577.90元,具体如下:
时间 |
提供砂石料及运输劳务方 |
货物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发票份数 |
2021年 |
百色龙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砂石料运输费 |
3825741.29 |
344316.73 |
4170058.02 |
45 |
富源县华烨商贸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运输费 |
3853501.74 |
346815.26 |
4200317 |
39 | |
黔西南州浚成土石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
*非金属矿石*砂石料*精品 |
18495319.3 |
2404390.7 |
20899710 |
214 | |
曲靖志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运费 |
3486682.02 |
313801.48 |
3800483.5 |
35 | |
山东德驰物流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运费 |
9177632.96 |
825987.04 |
10003620 |
92 | |
钟祥市诚涛建材有限公司 |
*非金属矿石*砂石料*精品 |
13277930.62 |
1726131.63 |
15004062.25 |
195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计 |
52116807.93 |
5961442.84 |
58078250.77 |
620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1) |
砂石料运输费 |
977683.17 |
9776.83 |
987460.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4) |
运输费 |
915677.23 |
9156.77 |
924834.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1) |
砂石料运输费 |
958958.42 |
9589.58 |
968548.0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23) |
砂石料运输 |
959121.29 |
9591.21 |
968712.5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5) |
砂石料运输费 |
977479.80 |
9774.80 |
987254.6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22) |
砂石料运输 |
965828.12 |
9658.28 |
975486.4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15) |
砂石料运输费 |
947393.47 |
9473.93 |
956867.40 |
1 | |
国家税务总局西林县税务局(代开22) |
砂石料运输 |
952886.14 |
9528.86 |
962415.00 |
1 | |
代开发票小计 |
7655027.64 |
76550.26 |
7731577.90 |
8 | ||
合计 |
59771835.57 |
6037993.1 |
65809828.67 |
628 |
经核实,你公司取得由富源华烨公司、曲靖志华公司、山东德驰公司、诚涛公司开具的3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9795747.34元,税额3212735.41 元,价税合计33008482.75元)是在无真实应税劳务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图:
序号 |
销方名称 |
货物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发票份数 |
1 |
富源县华烨商贸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运输费 |
3853501.74 |
346815.26 |
4200317.00 |
39 |
2 |
曲靖志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运费 |
3486682.02 |
313801.48 |
3800483.50 |
35 |
3 |
山东德驰物流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运费 |
9177632.96 |
825987.04 |
10003620.00 |
92 |
4 |
钟祥市诚涛建材有限公司 |
*非金属矿石*砂石料*精品 |
13277930.62 |
1726131.63 |
15004062.25 |
195 |
2021年合计 |
29795747.34 |
3212735.41 |
33008482.75 |
36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29795747.34元。
本期多申报营业成本38903464.02元(68956102.51-52116807.93-7731577.90+29795747.34),应纳税调增38903464.02元。
税金及附加
账载情况:经核实,你公司未在账簿中设置“税金及附加”科目明细账。
申报情况: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金及附加”项目扣除金额为6581607.64 元。
核实情况:2021年度已缴纳税金及附加554632.06 元【255969.84(城建税)+153581.90(教育费附加)+102387.95(地方教育附加)+25325.80 (印花税)+17366.57 (水利建设基金)】 。
本期多申报税金及附加6026975.58元(6581607.64-554632.06),应纳税调增6026975.58元。
管理费用
账载情况:管理费用明细分类账记载2021年度发生管理费用合计数为1116737.85元。
申报情况: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管理费用”项目扣除金额为1116737.85元。
核实情况:你公司将2021年度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合计554632.06元)等税费项目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造成上述税费被重复扣除,多申报管理费用554632.06元,应纳税调增554632.06元。
综上,你公司本期应纳税调增合计45485071.66 元(38903464.02+6026975.58+554632.06)。
③检查并进行纳税调减情况
少缴税费调整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8459.14 元,教育费附加47075.48 元,地方教育附加31383.65 元,印花税992.60 元,合计157910.87 元(78459.14+47075.48+31383.65+992.60),应纳税调减157910.87 元。
综上(1)~(3)项,核实本期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6557342.51 元(1230181.72+45485071.66-157910.87),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639335.63 元(46557342.51×25%),已申报缴纳48018.17元,少申报缴纳11591317.46 元(11639335.63-48018.17)。
(4)2022年度
①纳税申报情况
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申报2022年营业收入109018211.40元,营业成本31346624.42元,税金及附加449715.96元,销售费用0.00元,管理费用311279.14元,财务费用-7531.94元,利润总额76918123.82元,应纳税所得额76918123.82元,应纳税额19229530.96元。
②检查并进行纳税调增情况
营业成本
账载情况:主营业务成本-砂石料款明细分类账记载2022年度营业成本合计数为185820670.00 元。
申报情况: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成本”项目扣除金额为31346624.42元。
核实情况:你公司在2022年度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务成本包含外购的砂石料、将外购砂石料运至田西高速项目部发生的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84份,发票金额55766019.36元,税额6272806.44元,价税合计62038825.80元,具体如下:
时间 |
提供砂石料及运输劳务方 |
货物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发票份数 |
2022年 |
江西荆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非金属矿石*碎石 |
17166093.36 |
2231592.44 |
19397685.80 |
174 |
兴义市甘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机制砂*砂石 |
12799911.58 |
1663988.42 |
14463900.00 |
148 | |
黔西南州浚成土石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
*非金属矿石*砂石料*精品 |
407079.65 |
52920.35 |
460000.00 |
5 | |
兴义市墨胤商贸有限公司 |
*非金属矿石*砂石 |
973539.83 |
126560.17 |
1100100.00 |
12 | |
将乐县领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运费 |
12284679.18 |
1105620.82 |
13390300.00 |
123 | |
将乐县诺德物流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运费 |
12134715.76 |
1092124.24 |
13226840.00 |
122 | |
合计 |
55766019.36 |
6272806.44 |
62038825.80 |
584 |
经核实,你公司取得由将乐领深公司、将乐诺德公司、荆磊公司开具的4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1585488.30元,税额4429337.50元,价税合计46014825.80元)是在无真实交易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图:
序号 |
提供砂石料及运输劳务方 |
货物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发票份数 |
1 |
将乐县领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运费 |
12284679.18 |
1105620.82 |
13390300.00 |
123 |
2 |
将乐县诺德物流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运费 |
12134715.76 |
1092124.24 |
13226840.00 |
122 |
3 |
江西荆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非金属矿石*碎石 |
17166093.36 |
2231592.44 |
19397685.80 |
174 |
2022年合计 |
41585488.30 |
4429337.50 |
46014825.80 |
41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41585488.30元。
本期多申报营业成本17166093.36 元(31346624.42-55766019.36+41585488.30),应纳税调增17166093.36元。
③检查并进行纳税调减情况
少缴税款调整
经检查,你公司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6559.96 元,教育费附加243935.99 元,地方教育附加162623.98 元,印花税12963.90 元,合计826083.83 元(406559.96+243935.99+162623.98+12963.90),应纳税调减826083.83 元。
④其他检查情况
税金及附加
账载情况:经核实,你公司未在账簿中设置“税金及附加”科目明细账。
申报情况: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金及附加”项目扣除金额为449715.96元。
核实情况:2022年度已缴纳税金及附加449715.96 元【213899.04(城建税)+128339.42(教育费附加)+85559.61(地方教育附加)+16870.87(印花税)+5047.02(水利建设基金)】 ,无须调整。
管理费用
账载情况:管理费用明细分类账记载2022年度发生管理费用合计数为760995.10元。
申报情况: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管理费用”项目扣除金额为311279.14元。
核实情况:你公司2022年管理费用明细账显示累计金额为760995.10元,由于你公司在记账时,误将税金及附加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故你公司2022年度管理费用应为311279.14(760995.10-449715.96),无须调整。
综上,核实本期纳税调整后所得为93258133.35元(76918123.82+17166093.36-826083.83),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3314533.34元(93258133.35×25%),已申报缴纳15613.55元,少申报缴纳23298919.79元(23314533.34-15613.55)。
⑤其他情况说明:你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更正《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9229530.96元,少缴税额19213917.41元(19229530.96-15613.55),但少缴税额未入库,形成欠税19213917.41元。
综上,你公司2019~2022年各税费少申报合计43161900.50元。
二、定性、依据及拟处罚
(一)定性及依据
1.发票方面
你公司于2021至2022年度期间取得由富源华烨公司、曲靖志华公司、山东德驰公司、将乐领深公司、将乐诺德公司、诚涛公司、荆磊公司等7家公司开具的780份,金额合计71381235.64元,税额合计7642072.91元,价税合计 79023308.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45份已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与这7家公司无真实应税劳务往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
2.增值税
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2021年少缴增值税1569182.84 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2580849.63元,合计4150032.47 元(1569182.84+2580849.63)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2021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8459.14 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374750.77元,合计453209.91 元(78459.14+374750.77)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
4.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234085.86元、202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1591317.46 元、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085002.38元,合计17910405.70 元(2234085.86+11591317.46 +4085002.38)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税务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材料;
2.你公司2019年11月15日至 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总账、明细账、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明细账、资本公积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库存现金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3.你公司纳税申报表、净入库查询等纳税资料;
4.你公司对公账户及有关个人相关银行流水;
5.案件外调资料;
6.实地勘察资料;
7.其它证据资料。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之附件列举第45项违法行为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属于“严重”情形,拟处50万元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之附件列举第16项违法行为的规定,你公司偷税行为属于“较重”情形,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的罚款,即对你公司2020年偷税金额合计2234085.86元,拟罚款2234085.86元;2021年偷税金额合计13238959.44元,拟罚款13238959.44元;2022年偷税金额合计7040602.78元,拟罚款7040602.78元。拟罚款总计22513648.08元。
综合上述拟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对你公司偷税行为拟处罚款金额合计22513648.08元。
三、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西林县昊航商贸有限公司(91451030MA5P64Y17P)取得砂石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虚开明细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