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收费

性质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范围及期限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政府性基金 

 

月(季)/户

免征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018.07.01至2020.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财税〔2018〕19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性基金

年(月)/户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列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桂财税〔2016〕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财税〔20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