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桂政发〔2021〕18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崇左市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的批复》(崇地税发〔2008〕97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