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养老行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更新梳理,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让我们把握机遇,共同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让养老产业从“夕阳事业”转变为“朝阳产业”,为老年人创造更加美好的晚年生活!

一、增值税

1.自2016年5月1日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自2026年1月1日起,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二、企业所得税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养老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3.自2000年10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2.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五、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六、契税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七、耕地占用税

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