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截至2022年4月1日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人1户(名单附后)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扶绥县税务局欠税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扶绥县税务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