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广西各有关部门也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相关措施。本期税政辑要对近期的重要工作和文件进行梳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聚焦“三力”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王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聚焦“三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到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的纳税期限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要求,2020年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该清单列明六大类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包括:药品;试剂;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 为全力支持我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2020年2月13日,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在严格落实国家各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自治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自治区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此外,考虑到以上企业可能同时符合自治区此前出台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还明确可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第一批适用免税政策的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单位和进口物资清单 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2月11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广西第一批适用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单位和进口物资清单,并函告南宁海关和广西税务局执行(桂财税函〔2020〕1 号)。本批次清单列明的进口单位共计49户,包括广西桂贸天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等18家定点医院,进口物资包括外科口罩、N95口罩、医用防护服、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消毒液/片、ɑ干扰素等疫情防控重要物资。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清单内的企业进口清单上列明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应予退还。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 为支持全区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1月26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的通知》(桂财社〔2020〕9号),通知明确: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从财社〔2020〕2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发放,停发时间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广西税务局商请有关单位提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情况 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为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020年2月14日,广西税务局商请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等单位提供广西企业、单位、个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的第一批情况。

  广西税务局举办抗击疫情税收政策专题辅导视频培训 为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抗击疫情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确保税收政策执行口径统一,2020年2月17日上午,广西税务局举办抗击疫情税收政策专题辅导视频培训。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分别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出台的抗击疫情税收支持政策内容、操作实务及重点、常见问题进行讲解答疑。

   

   

  疫情防控税政辑要2020年第6期(总第6期)

  编者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税务人员、纳税人“知政策”、“会操作”、“尽享受”,我们编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实务》,供学习、宣传和落实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实务

     

  一、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物资供应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政策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政策内容: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政策操作1.属于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后;3.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政策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政策内容: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优惠政策操作:1.属于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政策主体: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

  优惠政策内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操作: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工信部2020年2月14日发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2月18日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已明确。2.对符合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需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3.申报时自行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及申报表相关栏次,申报免税收入。

  (四)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政策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政策内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操作:1.对符合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需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2.申报时自行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及申报表相关栏次,申报免税收入。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实务以海关公布的为准)

  (六)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优惠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

  享受政策主体: 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

  优惠政策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自治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自治区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优惠政策操作:1.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是指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2.上述企业同时符合自治区出台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规定的,可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3.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二、支持用于防控疫情公益捐赠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享受政策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政策内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优惠政策操作1.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2.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3.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二)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享受政策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政策内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优惠政策操作:1.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2.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3.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享受政策主体: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纳税人。

  优惠政策内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政策操作1.对符合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需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2.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3.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4.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四)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实务以海关公布的为准)

  三、支持疫情防护救治

  (一)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政策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政策内容: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优惠政策操作: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政策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优惠政策内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操作:不需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复工复产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政策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优惠政策内容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优惠政策操作: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确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行业

  选项

  交通运输

   

  餐饮

   

  住宿

   

  旅游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游览景区管理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