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2号

  为了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防地税发〔1997〕126号)、《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防地税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