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
涉
税
合
规
实
务
手
册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编
2026年4月(V1.13)
目 录
前言
一、初创期
(一)了解办税缴费服务渠道
1.电子税务局(PC端)
2.电子税务局(APP端)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4.个人所得税APP
5.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及征纳互动
6.办税服务厅
7.微信公众号
(二)办理税务登记
(三)选择计税方法
(四)首次领用发票
(五)初创期税费优惠政策
1.增值税普惠性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普惠性优惠政策
3.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4.防城港市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二、成长期
(一)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二)日常纳税、社保费申报
(三)发票全流程合规管理
(四)纳税缴费信用建设
(五)重大事项涉税合规风险防范及自查整改
1.企业重组
2.关联交易
3.股权转让
4.跨区域涉税事项
三、退出期
(一)前期准备
1.涉税清算的前期准备
2.退出前的涉税风险排查
(二)税务清算
1.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的涉税处理
2.清算期间的纳税申报
3.清算资料的整理与留存
(三)税务注销
1.注销适用情形
2.线上线下注销流程
3.发票、税控设备缴销要求
4.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注销
5.资料留存
前言
为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切实破解防城港市小微企业涉税政策获取碎片化、成长阶段服务适配性不足、风险防控滞后等痛点堵点,帮助小微企业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实现从“被动合规”向“主动遵从”转变,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紧扣小微企业初创生存期、快速成长期、退出清算期全生命周期涉税需求,编制本手册。
本手册坚持“全生命周期覆盖、专业化解读、通俗化表达、本地化适配”原则,打破传统政策“工具书”模式,对全流程涉税事项逐项明确合规要求、办理流程、风险自查整改要点、政策依据,融入场景化实操案例与防城港市临港产业、边境贸易、涉农行业本地化指引,力求成为小微企业主“一看就懂、一学就会、一用就灵”的涉税合规“活字典”。
本手册所载税费政策以国家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执行。防城港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征管实践优化及企业需求,动态更新手册内容,企业可通过防城港市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获取最新版本。
本手册适用范围为防城港市辖区内所有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小微企业市场主体。
一、初创期
本章节聚焦小微企业注册设立至正常经营前的全流程涉税事项,覆盖办税渠道了解、登记办理、计税方法选择、发票领用、初创期优惠政策五大核心模块,帮助企业走好涉税合规第一步。
(一)了解办税缴费服务渠道
防城港市税务局为小微企业提供“线上为主、线下兜底、全渠道覆盖”的办税缴费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便捷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1.电子税务局(PC端)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是企业办理涉税业务的核心线上渠道,为PC端官方平台,支持新办企业税务信息确认、票种核定、纳税申报、税费缴纳、优惠备案、发票领用、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等95%以上高频涉税业务,实现“足不出户、一网通办”。
访问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首页-广西电子税务局入口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
适配的浏览器:谷歌Chrome浏览器(91及以上版本)、火狐FireFox浏览器(83及以上版本)、Safari浏览器(14.1及以上版本)、Edge浏览器(91及以上版本)。
2.电子税务局(APP端)
电子税务局APP是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的官方移动办税终端,覆盖税费申报缴纳、代开增值税发票、证明开具等高频业务。
下载路径:各大手机应用商店搜索“电子税务局”下载安装。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分为WEB端和扣缴客户端,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包括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纳税记录开具等业务。
访问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首页-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入口。
4.个人所得税APP
移动端官方办税平台,主要用于企业员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记录查询与开具、收入纳税明细核对等业务,是企业员工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的便捷渠道。
5.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及征纳互动
全国统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工作日提供人工咨询服务,可解答税费政策咨询、办税流程指引、投诉举报受理等业务。
征纳互动平台:嵌入电子税务局PC端、电子税务局APP端,提供在线智能咨询、人工答疑、办税指引、政策精准推送等服务,实现“问办协同”。
6.办税服务厅
防城港市各级税务机关均设置标准化办税服务厅,提供线下全流程涉税业务办理服务,设置新办企业专窗、小微企业绿色通道、简事快办窗口,支持同城通办、跨省通办业务,为不具备线上办税条件的企业提供兜底服务。
全市办税服务厅地址、办公时间可通过“防城港税务”微信公众号、广西电子税务局查询。
(1)上思县:
国家税务总局上思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防城港市上思县更生路3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2)东兴市:
国家税务总局东兴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防城港市东兴市高兴大道15号罗浮新区总工会综合楼3楼。
国家税务总局东兴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互市贸易二级市场税收服务点
地址:防城港市东兴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北仑大道113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3)防城港市港口区: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港口区税务局驻防城港市民中心税务窗口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园博园中区东侧(江山大道西段以北)。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4)防城港市防城区: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防城区河西开发区水营大道)。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7.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防城港税务”,动态发布税费政策,并提供个人缴社保费、单位缴社保费、发票查验、智能咨询、线上直播宣讲等服务,企业可通过公众号实时获取最新政策、办税通知及本地化服务资讯。
(二)办理税务登记
1.合规要求
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一照一码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纳税申报或领用发票)时,需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并可补充、更正相关信息。
重要提示:根据征管规范,对于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后续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
2.办理流程
税务信息确认
线上办理: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入“新办企业涉税业务套餐”等集成办理模块,按系统提示依次完成办税人员实名认证、基础信息补录、税(费)种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事项,即可一站式完成税务信息确认。
线下办理: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若已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通常可免于核验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原件;否则,需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在“新办企业专窗”或综合窗口,填写或确认《“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即可完成税务信息确认。
3.违规风险
一是逾期办理风险。虽然首次办理有30日宽限期,但若长期不办理信息确认,将无法进行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任何涉税操作,影响正常经营。
二是信息失真风险。行业类型、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填报不准确,可能影响系统对纳税人类型的判定(如是否小微企业)及后续的税(费)种认定,导致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自动判别享受,或错误核定税种。
三是后续义务缺失风险。未完成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可能导致线上业务办理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存款账户账号、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存在合规瑕疵。
四是信息变更滞后风险。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如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共享至税务部门,或税务系统内独有信息(如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变化后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可能导致税务文书送达失败、主管税务机关管辖错误等问题。
4.自查整改
领取营业执照后,是否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或需办理涉税业务时,及时完成了税务信息确认,是否存在因长期未确认导致涉税业务无法办理的情况。
目前税务系统中登记的行业类型、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经营地址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当前所有办税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是否均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是否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存款账户账号并备案了财务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
企业自设立以来,登记信息(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还是税务独有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手续,确保税务登记信息始终处于最新、准确状态。
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多证合一”企业税务信息确认管理的公告》
(三)选择计税方法
小微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核心对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主体,企业需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合规选择。
1.合规要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默认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现行政策有阶段性减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办理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新办企业完成税务信息确认后,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系统默认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额外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登记
线上办理: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模块,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后系统即时办结,生效时间可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
线下办理: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即时办结。
3.违规风险
一是销售额超标逾期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被强制认定且无法抵扣进项。二是会计核算不健全违规登记一般纳税人,导致发票、抵扣异常。三是违规适用简易计税、36个月内随意变更计税方式,引发少缴税款、税务处罚。
4.自查整改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在达到标准的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有无逾期未登记被税务机关强制认定的风险。
选择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是否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无会计核算不健全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无法正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范围,有无违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少缴税款的风险。
计税方法选择后,是否按规定时限执行,有无36个月内随意变更简易计税方法的违规情况。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按规定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准确核算进项税额,有无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四)首次领用发票
1.合规要求
企业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区分发票类型,完成前置手续。
数电发票:需完成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并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使用确认。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通过“发票额度”对其进行管理,而非核定单份发票限额和数量。
其他发票(如增值税纸质发票):需完成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实名办税人员方可办理发票领用。
票种核定: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级别,核定所领用发票的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领用数量、每月最高持票数量。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注:此为新办纳税人便利化举措,非所有纳税人标准)
2.办理流程
(1)票种核定(针对除数电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线上办理: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入“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填报《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选择需申领的发票种类、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领用数量等,提交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限办结,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可即时办结。
线下办理:由已完成实名采集的经办人,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并提交《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申请办理。
(2)税控设备发行(针对除数电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完成票种核定后,需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目前主要使用税务UKey(免费)。纳税人可携带税控设备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线上远程方式,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将企业信息和已核定的票种信息写入设备。
(3)发票领用(针对除数电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线上办理: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入“发票领用”模块,选择发票种类和申领数量,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领取”。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取发票。
线下办理:由已完成实名采集的办税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已发行的税控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发放窗口或自助办税终端,即时领取发票。
3.违规风险
一是非实名办税人员办理发票业务;发票、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损毁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二是提供虚假信息,为骗取更高开票限额或更多发票数量;领用的发票类型、数量与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匹配。三是虚开发票(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四是对已开具的数电发票进行恶意红冲;取得数电发票后未在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就入账;利用电子数据可复制的特点,重复报销、入账。
4.自查整改
确认办理发票业务的人员已完成实名采集并授权;已建立并执行发票和税控设备的保管制度,无丢失损毁或已及时报备。
已核定的发票种类、限额、数量与当前的实际经营规模和业务需求基本匹配,无通过虚假资料获取不当核定的情况。
所有开具的发票均基于真实发生的经营业务,无上述任何形式的虚开行为;已开具的发票均按规定时限、栏目如实开具,并加盖了发票专用章;无转借、转让、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
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五)初创期税费优惠政策
本章节汇总小微企业初创期可享受的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及防城港市本地适配优惠政策,所有政策均明确适用条件、政策条款、申报享受方式,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1.增值税普惠性优惠政策
政策条款
免税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及后续公告,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享受方式
企业自行申报即可享受,无需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2.企业所得税普惠性优惠政策
政策条款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享受方式
企业自行申报即可享受,无需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预缴申报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4年版)》相关栏次,即可享受优惠。
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栏次,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后享受优惠。
3.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条款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为24000元)。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享受,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①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
a.申报享受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b.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②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a.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b.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c.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
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条款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为2400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为9000元。)
政策执行期限: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延续政策执行。
申报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享受,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③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④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4.防城港市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1)“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条款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免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延续政策执行。
申报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享受,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时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对应栏次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填报减免税额即可享受。
(2)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
政策条款
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防城港市全域纳入范围)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本政策免征40%地方分享部分,叠加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优惠后,实际税负可进一步降低)。
政策适用范围、执行期限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优惠政策为准。
申报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享受,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减免税额即可享受。
(3)涉农行业专项优惠政策
政策条款
增值税优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防城港市辖区内从事边民互市贸易落地加工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关于边境贸易、农产品加工的配套税费优惠政策,具体以最新政策为准。
申报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享受,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按规定填报对应减免税申报栏次即可享受。
(4)海上风电行业专项优惠政策
政策条款
增值税优惠:海上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技术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与海上风电项目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海上风电产业相关企业(烟草制造业等6大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企业从事海上风电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优惠政策: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本地叠加优惠政策。在防城港市全域(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范围)注册登记的海上风电产业小型微利企业,可同步叠加享受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
申报享受方式
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或防城港市各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办理退税;免征增值税政策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均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减免税额、加计扣除金额即可享受。
二、成长期
本章节聚焦小微企业正常经营、规模扩张阶段的核心涉税事项,覆盖信息变更、日常申报、发票管理、信用建设、重大事项风险防控五大模块,帮助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筑牢合规底线,精准防范涉税风险。
(一)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1.合规要求
(一)“一照一码户”(“多证合一”企业)信息变更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自2023年4月1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后,相关信息将自动共享至税务部门,企业无需再单独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将依据共享信息自动更新系统内对应信息。
非市场监管部门涉税信息变更: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变更规则与“一照一码户”相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变更后自动同步至税务部门。
(三)其他涉税信息报告
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各自事项的规定时限(如存款账户账号变化为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变更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虚报。
2.办理流程
(一)信息自动同步(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变更后)
企业或个体户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变更登记后,可通过以下方式确认税务信息是否已同步更新:
线上查询: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或“纳税人信息”等模块,查看单位基本信息是否已更新。
注意事项:若信息长时间(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同步,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二)需纳税人主动发起的变更/报告
一照一码户非市场监管信息变更(如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
线上办理: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入“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或类似模块,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中需变更的项目,提交申请,系统即时办结。
线下办理:携带经办人身份证件、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并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办理变更。
3.违规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变更后,因各种原因(如企业处于非正常状态)导致信息未能自动同步至税务系统而未察觉,或同步信息有误未及时发现并申请更正;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自动同步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影响文书送达、办税权限;经营地址跨区变更(特别是生产经营地变更)可能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整,未及时处理导致管辖混乱、申报错误;经营范围变更后,系统税(费)种认定未能自动关联调整,导致税种漏报或错报;存款账户账号等信息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影响税款缴纳和退库。
4.自查整改
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信息变更后,是否已登录电子税务局核对,确认税务登记信息(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已自动更新为最新状态,是否存在信息未同步或同步错误的情况。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自动同步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已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变更手续。
经营地址发生跨区域变更的,是否已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变化,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税务管辖迁移或调整手续。
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后,是否关注了税务机关的税(费)种认定信息,现有认定是否仍符合经营实际,有无需要调整的情况。
存款账户账号发生变化后,是否在15日内向税务机关完成了报告。
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二)日常纳税、社保费申报
1.合规要求
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增值税申报:除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的定期定额户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实行按季申报,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实行按月申报,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按季预缴申报,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个人所得税申报: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月度或次月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需按季(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并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社会保险费申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通常为按月)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在申报期限内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纳部分,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
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印花税按次、按季或按年申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按规定时限申报。实行“合并申报”,企业可通过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一次性办理多个税种申报。
企业即使当期没有应税收入、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规定办理零申报,不得逾期不申报。
企业申报必须如实填报收入、成本费用、应纳税额等数据,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成本,不得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
纳税申报: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选择对应税种申报表,按系统提示填报申报数据,核对无误后提交申报,通过三方协议、扫码支付等方式缴纳税款。
社保费申报: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费缴费申报”模块,核对缴费人员、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缴纳社保费。
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义务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等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APP,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2)线下办理
携带相关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或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申报及税费缴纳业务。
3.违规风险
逾期申报、逾期缴税产生滞纳金、行政处罚、信用扣分;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引发偷税风险;长期零申报且无正当理由(如处于筹建期、停产期等),被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监控对象;违规享受税费优惠面临补税处罚;未代扣代缴个税、未报送财务报表触发违规。
4.自查整改
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完成所有税种、社保费的申报,有无逾期申报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产生滞纳金、影响纳税信用的风险。
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隐瞒销售收入、虚增成本费用、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等偷税漏税的违法违规风险。
办理零申报是否基于真实情况,对于长期零申报的状态是否有合理解释(如筹建期、季节性停产等),并备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完成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税款、社保费,有无欠缴税款、社保费导致产生滞纳金、被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风险。
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留存备查,有无违规享受优惠政策导致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财务会计报表是否按规定时限报送,有无逾期未报送的违规情况,财务报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是否匹配,有无数据异常被税务机关风险预警的情况。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如实申报,有无瞒报员工收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风险。
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三)发票全流程合规管理
1.合规要求
发票开具合规:企业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内容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同时,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发票,需完成身份认证,蓝字发票开具后,以XML等格式电子文件交付。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按规定通过平台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取得合规: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开票方变更品名和金额。取得的发票(特别是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取得虚开、伪造、变造、过期、作废以及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取得发票,尤其是大额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渠道查验真伪,并核对开票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发票保管合规:企业应建立发票保管制度,设专人、专柜保管,确保发票安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时,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调查。根据现行规定,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缴销合规:纳税人对已开具发票的交验,是再次领用发票的前置环节,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变更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票换版、损毁、丢失等情形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上交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及已使用的发票存根。
电子发票管理合规:企业开具、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妥善保管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发票源文件。应建立内部查重机制,防范重复报销、重复入账。受票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发票用途(用于抵扣、退税等)。
2.违规风险
虚开发票、取得不合规发票,引发偷税及涉税违法;进项违规抵扣、红冲作废发票不合规导致税款流失;发票损毁丢失未报备、私自销毁触发处罚;电子发票重复报销、篡改入账;不合规发票未做纳税调整产生涉税风险;取得数电发票后未按规定在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如抵扣勾选),可能导致无法抵扣或引发风险提示;未按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影响新发票领用。
3.自查整改
开具发票是否与真实经营业务一致,有无没有真实交易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品名/数量/金额/交易方与实际业务不符、有无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代开发票等虚开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取得发票是否按规定查验真伪,有无取得虚开、伪造、作废的不合规发票,有无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进项抵扣凭证的情况。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的,是否符合进项抵扣规定,有无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违规抵扣的情况。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是否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有无违规作废发票、红冲发票的情况。
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发票、税控设备,有无丢失、损毁发票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的情况,有无私自销毁、丢弃发票的违规行为。
有无转借、转让、买卖发票,或介绍他人买卖发票、虚开发票的违法违规行为。
电子发票是否按规定保管电子源文件,有无重复报销、篡改电子发票的违规情况。
不合规发票是否按规定做纳税调整、进项税额转出,有无因不合规发票导致少缴税款的风险。
取得数电发票后,是否已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及时、准确确认发票用途(如抵扣勾选、退税勾选等)。
领用新发票前,是否已按规定对已开具的发票完成了验旧手续。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四)纳税缴费信用建设
纳税缴费信用是企业的“信用名片”,直接影响企业发票领用、优惠政策享受、融资贷款、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小微企业需高度重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维护良好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1.参评对象
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参评。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2.易扣分指标
小微企业高频扣分风险点如下,企业需重点关注,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纳税信用扣分:
|
扣分事项 |
扣分标准 |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按月计算) |
按月扣5分 |
|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月计算) |
按月扣5分 |
|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
按次扣3分 |
|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
一次性扣3分 |
|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一次性扣5分 |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缴纳税费款(按月计算) |
按月扣5分 |
|
已代扣代收税费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月计算) |
按月扣11分 |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级 |
3.信用修复
企业已被记录的纳税缴费信用扣分,已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消除不良影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指标范围及标准处理规则
|
修复情形 |
扣分分值 |
修复加分分值 |
业务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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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内纠正 |
3日后30日内纠正 |
30日后90日内纠正 |
90日后纠正 | |||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按期和按次逾期申报的均取申报期限+1天;对未逾期申报作废后再补申报的,按最早作废记录日期+1天。 |
|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按期和按次逾期代扣代缴的均取申报期限+1天。 |
|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取报送期限+1天。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评价年度7月1日。 |
|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税务登记时间+16天。 |
|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税费资料的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5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银行账号开户日期+16天。 |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取缴款期限+1天;更正申报后仍有未缴纳税费款的,取更正申报日期+1天。 |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评价年度次年1月1日。 |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 |
11分 |
11分×本期缴纳比例 |
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6.6分×本期缴纳比例 |
4.4分×本期缴纳比例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评价年度次年1月1日。 |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
22分 |
22分×本期缴纳比例 |
17.6分×本期缴纳比例 |
13.2分×本期缴纳比例 |
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评价年度次年1月1日。 |
|
已代扣代收税费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
11分 |
11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11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6.6分×本期缴纳比例 |
4.4分×本期缴纳比例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逾期代扣代缴的解缴期限+1天。 |
|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对应税务行政处罚终审日期。 |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行政处罚作出日期。 |
|
未按规定报告或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的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人工采集日期。 |
|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 |
5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期限+1。 |
|
未按规定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的 |
1分 |
1分 |
0.8分 |
0.6分 |
0.4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总分机构设立日期+31天,或分支机构注销日期+16天。 |
|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其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1分 |
1分 |
0.8分 |
0.6分 |
0.4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总机构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取评价年度内二级分支机构首次以一般企业类型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日期;总机构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取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日期。 |
|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11分 |
11分 |
8.8分 |
6.6分 |
4.4分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有行政处罚的取行政处罚终审日期,无行政处罚的取评价年度次年1月1日。 |
|
纳税缴费信用扣分的 |
—— |
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连续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每增加1个月,修复分值增加1分,修复分值上限为年度评价指标扣分分值且最高不超过11分。 |
【失信行为记录日期】: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失信行为指标记录日期。 | |||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
直接判D |
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含)以下罚款或未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
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至3倍(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
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
直接判D |
被处1万(含)以下罚款或未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
被处1万至5万(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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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5万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直接判D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非正常认定时间。 | |||
|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非正常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企业被关联评D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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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修复后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企业被关联评D日期。 | |||
|
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被关联经营主体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企业被关联评D日期。 | |||||
|
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 |
直接判D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走逃(失联)户认定时间。 | |||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走逃(失联)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企业被关联评D日期。 | |||
|
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直接判D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含)内足额补缴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送达生效后的评估文书补正期限+1天,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日期+限缴天数+1天。 | |||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60日至180日(含)内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送达生效后的评估文书补正期限+1天,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日期+限缴天数+1天。 | |||||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180日后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送达生效后的评估文书补正期限+1天,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日期+限缴天数+1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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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的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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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判D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含)以下,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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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以上,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处理处罚文书送达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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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
直接判D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作出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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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缴费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失信行为发生日期】:同直接判D行为记录日期。 | |||
(2)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首页“纳税缴费信用”模块,选择“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功能,自动关联基础信息,手动选择年度和修复指标,填写详细纠正日期和整改情况。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果可查,通知书自动生成。
线下办理: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完整性,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打印《申请表》,经营主体、税务机关签章,一式两份各自留存。
(3)修复时限
符合条件的失信行为,纳税人需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纳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12号)
(五)重大事项涉税合规风险防范及自查整改
本章节聚焦小微企业成长期常见的企业重组、关联交易、股权转让、跨区域经营四大重大事项,明确合规要求、风险自查整改要点,帮助企业提前防范重大涉税风险,避免因重大事项处理不当产生大额税费损失及违规风险。
1.企业重组
(1)合规要求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外,均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政策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政策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重组业务,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准确核算重组所得或损失。
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处置、股权转让、债务清偿等行为,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违规风险
违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少缴税款;重组无合理商业目的、不符合资质仍享受优惠;隐瞒重组所得、漏报资产处置税费;未按要求报送重组资料、违规税前扣除重组损失。
(3)自查整改
企业重组是否按规定准确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有无违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少缴税款的风险。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同时符合政策规定的5项条件,有无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重组后12个月内改变资产实质性经营活动、转让取得的股权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处置、股权转让、债务清偿,是否按规定准确计算所得或损失,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有无隐瞒重组所得、少缴税款的风险。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留存备查,有无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的违规情况。
企业重组中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有无符合免税、不征税条件未按规定备案或留存备查的情况。
债务重组所得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务重组损失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有无违规扣除损失的情况。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2.关联交易
(1)合规要求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达到同期资料准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
企业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逃避缴纳税款。
(2)违规风险
隐瞒关联方关系、未申报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公允价、违规转移利润;未按期报送关联报表、未准备同期资料;关联资金拆借未合规核算收支、少缴税款。
(3)自查整改
企业是否准确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有无隐瞒关联方关系、未如实申报关联交易的情况。
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交易价格、交易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公平交易价格一致,有无通过关联交易低价转让资产、高价购进货物、无偿提供资金/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少缴税款的风险。
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按规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有无达到申报标准未按时申报、漏报、错报的违规情况。
达到同期资料准备标准的,是否按规定准备、留存同期资料,有无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被税务机关处罚、纳入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的风险。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是否按规定计算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有无违规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未申报利息收入的情况。
有无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免税地区的关联企业,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3.股权转让
(1)合规要求
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如企业重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个人股东转让小微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个人转让股权,均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符合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政策的可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股权转让完成后,即使股权款未全部收到,也需按规定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不得延迟确认收入。
(2)违规风险
通过阴阳合同隐瞒转让收入、延迟确认收入;转让价格偏低、虚增转让成本少缴税费;受让方未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漏缴股权转让印花税;股权变更后未更新税务登记信息。
(3)自查整改
股权转让是否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有无隐瞒股权转让收入、延迟确认收入、通过阴阳合同少报收入等偷税漏税的违法违规风险。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有无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有无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的风险。
股权转让成本是否准确核算,有无虚增股权成本、违规扣除与股权转让无关的费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无未申报、少申报的情况。
个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无未代扣代缴、少代扣代缴税款的违规风险。
股权转让是否按规定申报印花税,有无漏申报、少缴印花税的情况。
股权转让完成后,是否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有无未及时变更导致的涉税风险。
涉及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有无违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少缴税款的风险。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4.跨区域涉税事项
(1)合规要求
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企业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当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跨区域经营的建筑企业,还需按规定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经营地预缴的税款,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确定;合同延期的,企业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企业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2)违规风险
跨区经营未报备、未报验登记;跨区业务未足额预缴税费;违规抵减预缴税款;合同过期未延期、经营结束未结清税费、未反馈涉税信息;边贸跨区业务涉税处理不合规。
(3)自查整改
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有无未按规定报告的违规情况。
到达经营地后,是否按规定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完成报验登记,有无逾期未报验登记的违规情况。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是否按规定在经营地足额预缴相关税费,有无未预缴、少预缴税款的风险。
在经营地预缴的税款,是否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准确抵减,有无重复抵减、违规抵减的情况。
经营合同延期的,是否按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有效期延期手续,有无报告过期未办理延期的违规情况。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是否结清经营地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按规定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有无未结清税款、未办理反馈手续的情况。
跨区域经营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按规定准确核算,有无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的风险。
防城港市边境口岸企业跨区域从事边境贸易相关业务的,是否按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有无违规情况。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退出期
本章节聚焦小微企业终止经营、注销登记全流程涉税事项,覆盖清算前期准备、税务清算、税务注销三大核心模块,帮助企业合规完成市场主体退出,避免因退出环节处理不当产生涉税风险及法律责任。
(一)前期准备
企业决定解散、撤销、破产、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完成涉税事项全流程清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所有涉税事项结清,无遗留风险。
1.涉税清算的前期准备
成立清算组:企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梳理企业全部资产、负债、涉税事项,履行清算义务。
全面梳理涉税事项:清算组应当全面核对企业成立以来的所有纳税申报记录、税款缴纳情况,梳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包括未申报的税种、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未办结的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风险应对事项,未处理的发票及税控设备,未结清的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完成往期未办结申报:对往期未申报的税种、未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完成补申报,结清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清理发票及税控设备:梳理企业已领用的全部发票,包括空白发票、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完成发票验旧;对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按规定完成作废处理,准备向税务机关缴销;梳理税控专用设备,准备办理注销发行及缴销。
核对账簿凭证及涉税资料:全面核对企业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合同等涉税资料,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梳理资产、负债明细,为资产处置、税务清算做好准备。
通知税务机关: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按税务机关要求完成清算相关涉税事项。
2.退出前的涉税风险排查
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必须完成全流程涉税风险排查,重点排查以下事项,确保无遗留风险:
是否结清全部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有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况,有无未申报的税种、未完成的纳税申报。
是否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经营期截止至终止经营前的,是否完成当期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
发票是否全部完成验旧、缴销,有无空白发票未缴销、丢失发票未报备的情况,税控专用设备是否准备完成注销发行及缴销。
是否存在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未处理的发票相关风险事项。
是否存在未处理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事项,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
是否存在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包括股东分红、员工工资薪金、股权转让等相关个人所得税。
是否结清全部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相关费款,有无欠缴情况。
是否存在未办结的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风险应对、行政复议、诉讼等事项。
是否存在未办结的出口退税、减免税备案、优惠政策享受等事项,有无违规享受优惠政策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
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情况。
有无其他未结清的涉税事项、未消除的涉税风险。
(二)税务清算
企业清算期间,在税务上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应依法完成税务清算。这主要涉及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并在清算结束后进行“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计算清算所得,缴纳清算所得税,以结清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所有涉税事项。
1.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的涉税处理
(1)资产处置的涉税处理
企业清算过程中,对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动产等全部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需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增值税:处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现行征收率缴纳,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抵扣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符合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资产计税基础、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为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计入清算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等其他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其他税费:资产处置涉及消费税、资源税等其他税费的,按规定申报缴纳。
(2)债务清偿的涉税处理
企业清算过程中清偿债务,债务人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债务清偿收益,纳入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权人发生的债务清偿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清算所得中扣除。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3)清算所得的计算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收益-债务清偿损失-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当就清算所得,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
2.清算期间的纳税申报
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结清清算所得税税款。
经营期纳税申报: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清经营期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税种申报: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应税行为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结清应纳税款。
扣缴申报:清算期间发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3.清算资料的整理与留存
企业清算期间,应当全面整理、妥善保管清算相关涉税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主要包括:
企业解散、清算的决议文件,清算组组成文件;
清算方案、清算报告;
企业全部资产的评估报告、可变现价值确认资料;
资产处置合同、协议、发票、收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债务清偿相关合同、协议、凭证,债权债务清理明细;
清算费用支出明细、凭证;
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
企业账簿、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发票等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清算相关资料。
上述涉税资料,企业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至少保存10年。即使企业完成注销登记,相关资料的法定保存义务并未免除,应由企业股东、清算义务人(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等)依法承担。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三)税务注销
企业完成税务清算、结清全部涉税事项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税申报”(即税务注销),获取《清税证明》后,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1.注销适用情形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纳税义务、办理税务注销的情形。
即时注销(容缺注销)适用情形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注销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资料不齐的,纳税人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2.线上线下注销流程
(1)注销预检
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进行注销预检,查询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线上预检: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入“注销税务登记套餐”模块,系统自动开展注销预检,出具《税务注销预检结果通知书》,列明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线下预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专窗,申请办理注销预检,税务机关出具预检结果,列明未办结事项。
企业需根据预检结果,全部办结未办结的涉税事项后,方可正式提交注销申请。
(2)线上办理流程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注销税务登记”模块;
完成注销预检,办结全部未办结涉税事项;
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选择注销原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即时注销条件的,系统即时办结,出具《清税证明》;不符合即时注销条件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限审核办结;
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企业需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办结相关事项。
(3)线下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专窗,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完成注销预检,办结全部未办结涉税事项;
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清算相关资料等;
符合即时注销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出具《清税证明》;不符合即时注销条件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流程审核,结清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出具《清税证明》;
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签署承诺书后,即时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需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税务机关将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并可能依法转为一般程序处理,追回已出具的《清税证明》。
3.发票、税控设备缴销要求
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前,必须完成全部发票的缴销:对已开具的发票,完成验旧;对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在税控系统中完成作废处理,携带空白发票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缴销;丢失发票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如接受处罚、提供情况说明等)后,方可办理注销。
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前,必须完成税控专用设备的注销发行及缴销:在税控系统中完成抄报税、发票验旧、作废后,携带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发行及缴销手续,不得私自留存、处置税控专用设备。
4.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注销
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前,必须结清全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办结全部社保费相关事项。
企业应当先办理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注销,再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线上办理: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费缴费登记注销”模块,提交注销申请,结清全部社保费款后,完成缴费登记注销。
线下办理: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社保费专窗,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交注销申请,结清全部社保费款后,完成缴费登记注销。
5.资料留存
企业完成税务注销后,应当妥善留存以下资料,按规定的期限保存: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核准文书;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承诺书、相关申请资料;
企业清算报告、清算相关全部涉税资料;
企业成立以来的账簿、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合同等全部涉税资料;
其他与税务注销、企业清算相关的资料。
上述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