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推进办税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发布,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港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