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降低标准依据

1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8〕19号)第一条: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2018年7月申报期开始免征,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