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桂林市成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302MA5MYA6QX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20227)、《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桂林市复兴里11   

电话:07732293215

特此公告。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20227)

      二、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22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

                             2022127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市稽处〔20227

桂林市成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302MA5MYA6QXW

我局于2020127日至20211216对你公司(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东华路7号6-5-1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2017年12月19日开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于 2018年6月25日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局根据税务登记信息,到你公司注册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东华路7号6-5-1号实地核实,你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且无租用办公记录,拨打在税务机关报备的电话:法定代表人蔡红阳的电话13641496703、财务人员及办税人员易诗涵的电话13788563095,号码为停机和无人接听。我局通过邮政投递未能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桂市税二稽检通一〔2020〕42号),2021年1月1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公告上述文书。至今,你公司未与我局联系和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虚假纳税申报。

我局在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你公司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银行账户报表以及发票领购记录等有关征管资料。显示你公司2018年开具了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金额6,601,303.13元,税额198039.07元,价税合计6,799,342.20元,但其2018年1-3月你公司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申报数据均为0,此后不再有申报记录。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情况

1.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情况

检查人员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应用集中平台”查实,你公司2018年2月-2018年4月期间从原桂林市秀峰区国税局领购130份十万元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90份已开具,开具金额6,601,303.13元,税额198039.07元,价税合计6,799,342.20元。

领用日期

发票种类代码

发票种类名称

发票代码

本(份)数

发票起号

发票止号

2018/4/3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3320

30

04834216

04834245

2018/3/5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2320

30

25259129

25259158

2018/3/5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3320

30

04180006

04180035

2018/2/13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3320

20

04175187

04175206

2018/2/1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3320

10

03325092

03325101

2018/2/1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3320

10

03332313

03332322

2.经查询,你公司无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的记录。

3.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

你公司2018年期间开具的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序号

取得发票方

取得发票识别号

发票份数

总金额

1

北京宏德医药有限公司

91110105721460576L

7

362,793.79

2

北京纵横杏林广告有限公司

91110105762961553U

5

499,995.15

3

石药集团中诚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91130100551879170X

1

10,694.17

4

康臣药业(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

91150522783012103C

1

63,106.80

5

连云港德源医药商业有限公司

9132070313899575XA

2

250,386.01

6

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91360703690989564U

1

106,796.12

7

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91360703690989564U

1

46,407.77

8

石药集团百克(山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91370612613203660U

1

48,834.95

9

广州康臣药业有限公司

91440000617431855B

1

19,417.48

10

深圳万乐药业有限公司

91440300618861849X

5

470,873.79

11

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

91460000708857819G

2

56,941.75

12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1511000756614555R

5

434,951.45

13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91520000709667830M

2

57,174.76

14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530000216562280W

16

1,490,172.82

15

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

91610200221270442P

1

79,126.21

16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914501036621156592

2

116,504.86

17

广西南宁亲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1450105075243541B

1

93,203.88

18

桂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91450100711408045P

7

639,945.63

19

南宁安派贸易有限公司

91450102MA5KEMYP1H

3

275,728.16

20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91370000267171351C

2

63,820.39

21

广西梧州百姓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91450400768947111P

10

979,067.96

22

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145090020042086XF

4

276,310.68

23

广西贺州市圣展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1451102788431171U

2

159,048.55



合计

90

6601303.13

4.资金流相关情况

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对应的资金流异常,已查实大宗交易未付款。经查询你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账号37581201****991389),我局2021年1月15日持《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桂市税二稽许〔2021〕1号)到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查询账号为37581201****991389的银行流水情况,银行反馈你公司从开户后仅有一笔存款为1元的业务信息。

(四)交易真实性判定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检查到你公司凭证、账簿资料,相关人员均已失联,无法接受调查,所以本次检查没有在你公司提取应由你公司提供的证据和需你公司签署意见和盖章确认的证据。从取得的资金流方面判断你公司无购货记录,也无经营场所及仓库,可以判断你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业务

我局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你公司下游接受虚开企业广西南宁亲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南宁安派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到广西南宁亲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你公司开具的一份价税合计为96,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列支,但是广西南宁亲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与你公司交易的合同,并通过现金结算。通过翻看南宁安派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12月的记账凭证及账簿资料,未发现南宁安派贸易有限公司收到你公司开具的发票,根据目前取得的证据资料,无法证实上述两家公司与你公司有真实的业务往来。

综上所述,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金额6,601,303.13元,税额198039.07元,价税合计6,799,342.20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金额6,601,303.13元,税额198039.07元,价税合计6,799,342.2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2022125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税稽罚〔20222

桂林市成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302MA5MYA6QXW

我局于2020127日至20211216对你公司(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东华路7号6-5-1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公司2017年12月19日开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于 2018年6月25日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税务登记信息,到公司注册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东华路7号6-5-1号实地核实,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且无租用办公记录,拨打在税务机关报备的电话:法定代表人蔡红阳的电话136****6703、财务人员及办税人员易诗涵的电话137****3095,号码为停机和无人接听。我局通过邮政投递未能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桂市税二稽检通一〔2020〕42号),2021年1月1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公告上述文书。至今,公司未与我局联系和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虚假纳税申报

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你公司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银行账户报表以及发票领购记录等有关征管资料。显示你公司2018年开具了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金额6,601,303.13元,税额198039.07元,价税合计6,799,342.20元,但其2018年1-3月公司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申报数据均为0,此后不再有申报记录。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情况

1.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情况

检查人员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应用集中平台”查实,你公司2018年2月-2018年4月期间从原桂林市秀峰区国税局领购130份十万元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90份已开具,开具金额6,601,303.13元,税额198039.07元,价税合计6,799,342.20元。

领用日期

发票种类代码

发票种类名称

发票代码

本(份)数

发票起号

发票止号

2018/4/3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3320

30

04834216

04834245

2018/3/5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2320

30

25259129

25259158

2018/3/5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3320

30

04180006

04180035

2018/2/13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3320

20

04175187

04175206

2018/2/1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3320

10

03325092

03325101

2018/2/1

000008101200

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4500173320

10

03332313

03332322

2.经查询,公司无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的记录。

3.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

公司在2018年期间开具的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序号

取得发票方

取得发票识别号

发票份数

总金额

1

北京宏德医药有限公司

91110105721460576L

7

362,793.79

2

北京纵横杏林广告有限公司

91110105762961553U

5

499,995.15

3

石药集团中诚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91130100551879170X

1

10,694.17

4

康臣药业(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

91150522783012103C

1

63,106.80

5

连云港德源医药商业有限公司

9132070313899575XA

2

250,386.01

6

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91360703690989564U

1

106,796.12

7

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91360703690989564U

1

46,407.77

8

石药集团百克(山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91370612613203660U

1

48,834.95

9

广州康臣药业有限公司

91440000617431855B

1

19,417.48

10

深圳万乐药业有限公司

91440300618861849X

5

470,873.79

11

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

91460000708857819G

2

56,941.75

12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1511000756614555R

5

434,951.45

13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91520000709667830M

2

57,174.76

14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530000216562280W

16

1,490,172.82

15

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

91610200221270442P

1

79,126.21

16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914501036621156592

2

116,504.86

17

广西南宁亲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1450105075243541B

1

93,203.88

18

桂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91450100711408045P

7

639,945.63

19

南宁安派贸易有限公司

91450102MA5KEMYP1H

3

275,728.16

20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91370000267171351C

2

63,820.39

21

广西梧州百姓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91450400768947111P

10

979,067.96

22

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145090020042086XF

4

276,310.68

23

广西贺州市圣展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1451102788431171U

2

159,048.55



合计

90

6601303.13

4.资金流相关情况

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对应的资金流异常,已查实大宗交易未付款。经查询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账号375812010100991389),我局2021年1月15日持《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桂市税二稽许〔2021〕1号)到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查询账号为375812010100991389的银行流水情况,银行反馈公司从开户后仅有一笔存款为1元的业务信息。

(四)交易真实性判定

由于公司走逃(失联),无法检查到公司凭证、账簿资料,相关人员均已失联,无法接受调查,所以本次检查没有在公司提取应由公司提供的证据和需公司签署意见和盖章确认的证据。从公司取得的资金流方面判断公司无购货记录,也无经营场所及仓库,可以判断公司是为他人虚开票的公司。

我局派员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调查你公司下游接受虚开企业广西南宁亲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南宁安派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到广西南宁亲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你公司开具的一份价税合计为96,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列支,但是广西南宁亲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与你公司交易的合同,并通过现金结算。通过翻看南宁安派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12月的记账凭证及账簿资料,未发现南宁安派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桂林市成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根据目前取得的证据资料,无法证实上述两家公司与桂林市成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真实的业务往来。

综上所述,桂林市成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金额6,601,303.13元,税额198039.07元,价税合计6,799,342.20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税务登记信息

2.你公司纳税申报情况

3.《非正常户认定表》;

4.你公司登记的生产经营地照片

5.你公司登记的生产经营地现场笔录

6.邮寄、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等资料;

7.发票领购、开具资料;

8.你公司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9.部分下游受票企业调查情况。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金额6,601,303.13元,税额198039.07元,价税合计6,799,342.2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存在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202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