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桂林市昆雨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5MY83H1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202161)、《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2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桂林市复兴里11   

电话:07732293215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

决定书(桂202161)

      2.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122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

                             2021 1231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市税处〔202161

桂林市昆雨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5MY83H1F

我局于202012222021118对你公司(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东华路7号6-5-1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货物购销交易不具备真实性,资金流明显异常。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26日至4月10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发票代码4500172320,发票号码为25259159-25259178;发票代码4500173320,发票号码为03332303-03332312、04834585-04834600,04834601-04834604,发票金额4,780,851.65元,税额143,425.55元,价税合计4,924,277.2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对外开具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500172320,发票号码为25259159-25259178;发票代码4500173320,发票号码为03332303-03332312、04834585-0483460004834601-04834604,发票金额4,780,851.65,税额143,425.55元,价税合计4,924,277.2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对外开具的上述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

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二一年十二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税稽罚〔2021〕22

桂林市昆雨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5MY83H1F

我局于202012222021118日对你公司(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东华路7号6-5-1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走逃(失联)企业,货物购销交易不具备真实性,资金流明显异常。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于2018年226日至410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发票代码4500172320,发票号码为25259159-25259178;发票代码4500173320,发票号码为03332303-03332312、04834585-0483460004834601-04834604,发票金额4,780,851.65,税额143,425.55元,价税合计4,924,277.2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情况说明;

(二)邮寄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

(三)非正常户认定表;

(四)纳税人存款账户报告表及银行流水查询情况

(五)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下游企业的相关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1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你公司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二一年十二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