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兴税 税告 [2022]15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45032566481877X2 |
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顾红琳 |
居民身份证 |
420102********0824 |
兴安县兴安镇迎宾路 |
2022-09-01 |
2022-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