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兴安县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


兴税 税告 20231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县税务局

202321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预计公告日期

1

91450325MA5QJAJ60R

桂林德旋贸易有限公司

侯佳君

居民身份证

450325********3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城郊三桂村委会灵山庙村1号

2023-01-01

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