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兴税 税告 〔2023〕9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450325MA7ARFFA4U |
广西华尚科技有限公司 |
桂华频 |
居民身份证 |
450325********3017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站前街16号 |
2023-7-1 |
2023-8-1 |
2 |
91450325MA5P1PE95D |
桂林德兆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黄小琴 |
居民身份证 |
510502********4747 |
兴安县溶江镇一甲村委鹞子坪 |
2023-7-1 |
2023-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