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兴税 税告 〔2023〕9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预计公告日期

1

91450325MA7ARFFA4U

广西华尚科技有限公司

桂华频

居民身份证

450325********3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站前街16号

2023-7-1

2023-8-1

2

91450325MA5P1PE95D

桂林德兆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黄小琴

居民身份证

510502********4747

兴安县溶江镇一甲村委鹞子坪

2023-7-1

20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