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佳财等2名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
2024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桂市象税限改〔2024〕126号
蒋佳财等2名纳税人:
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有关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办理有关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附件:蒋佳财等2名纳税人文书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
2024年8月15日
蒋佳财等2名纳税人文书清单
序号 |
姓名 |
纳税识别号 |
未申报 年度 |
文书字轨 |
1 |
蒋佳财 |
430581********833X |
2023 |
桂市象税限改﹝2024﹞1000000002号 |
2 |
戴贻江 |
511502********7519 |
2023 |
桂市象税限改﹝2024﹞1000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