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丽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大圩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灵川税大分 税通〔2026〕9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174县道东)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大圩税务分局
电话:0773-6352068。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大圩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灵川税大分 税通〔20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