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机关制发主动公开类型公文程序,落实相关环节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税务机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公文形成流程
公文的正式形成,必需经过以下4个基本环节:
主办部门工作人员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公文签发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文拟稿。公文拟稿(即公文主办)部门在起草公文时应当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原则,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规定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将包含下列内容的公文选定为主动公开类型公文,经部门领导审核确认后报送办公室审核: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确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公文拟稿部门将公文选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类型,应当向办公室核稿岗说明公文定型理由。
(二)公文审核。办公室公文核稿岗应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办发〔2018〕53号文件印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有关规定对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公开类型进行复核,对部门提供的选定公文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理由予以审定。
办公室认为拟稿部门确定的公文公开类型不符合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的,可与拟稿部门重新协商公文公开类型,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审核意见,交由文件签发领导或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三)公文签发。公文公开类型经办公室审核报领导签发后生效。对于联合发文或需会签公文,各联合发文机关或会签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公文公开类型。
三、主动公开类型公文的报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在主动公开类型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当地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各部门主办的公文属于主动公开类型的,应当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本形式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平乐县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股代收),以送平乐县政务服务中心、平乐县档案馆供公众查阅,其中纸质形式要一式三份,加盖相应公章,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