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平乐县税务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平乐县税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税务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二、备案程序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三、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四、备案复核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报送《备案表》的税务机关公开该信息。

五、备案时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