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03-25

答复时间

2019-03-26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复内容

当期发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对外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符合条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后结转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都可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