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03-25 答复时间 2019-03-26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复内容 当期发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对外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符合条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后结转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都可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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