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19-09-13 |
答复时间 |
2019-09-15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咨询内容 |
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 ||
答复内容 |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符合抵扣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第2或3)栏次中;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其他扣除凭证,都要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该栏中进行统计,该栏次数据不会汇总至第12栏次“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