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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提交时间 2024年3月14日 答复时间 2024年3月18日
信件内容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处理部门 办公室
处理内容 钦北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缴费人林女士,告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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