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者 | 林** | Email地址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353401****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信件主题 | 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 ||
提交时间 | 2024年3月14日 | 答复时间 | 2024年3月18日 |
信件内容 |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处理内容 | 钦北区税务局电话联系缴费人林女士,告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 ||
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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