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预〔2018〕24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自治区有关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1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缴国有资本收益项目
(一)应缴利润。国有独资企业按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的18%上缴利润。合并净利润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免交。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全额上缴。
(四)企业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国有股权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其他事项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桂政发〔2018〕12号)有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业务流程另行发文明确。
(二)按照桂政办发〔2017〕108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8月9日起,自治区直属企业、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均需按要求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