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朗瑞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P57KY06):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贺市税一稽罚告〔20251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正本。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地址:贺州市江北中路222号。

电话:0777-5130515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贺市税一稽罚告〔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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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贺市税稽罚告〔20251


贺州市朗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100MA5P57KY06):

对你公司(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光明社区万兴路83号湖广市场37区04栋)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一)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日作出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桂1102刑初220号),证实2020年至2021年期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宾伙同石姣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泰安鑫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鑫鼎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贺州市朗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瑞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起讫号码31598829-31598871,发票代码3700193130,发票起讫号码34611582-34611625,货物名称为“*煤炭*精煤”,共9493.17吨,金额8354115.24元,税额1086035.38元,价税合计9440150.62元,分别在所属期2020年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549806.02元、所属期2020年1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536229.36元,合计抵扣增值税税款1086035.38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八步区税务局通知,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公司已于2021年4月21日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

2.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日作出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桂1102刑初220号),证实2020年至2021年期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宾伙同石姣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广西泺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泺湖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朗瑞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发票代码4500204130,发票起讫号码03656450-03656501。货物名称为“*煤炭*精煤”,共5037.26吨,金额4546907.41元,税额591097.79元,价税合计5138005.20元,你公司对公账户未支付货款,在所属期2021年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591097.79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八步区税务局通知,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4日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

2020年7月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交易资金回流的情况下,让日照凌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凌信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起讫号码32686804-32686819,47141946-47141954、47226465-47226481,货物名称为“*煤炭*精煤”,共4588.81吨,金额4115581.35元,税额535025.61元,价税合计4650606.96元,在所属期2020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535025.61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八步区税务局通知,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公司已于2021年2月23日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日作出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桂1102刑初220号),证实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宾伙同石姣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朗瑞公司为自己控制的贵州义鼎行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义鼎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起讫号码01890557-01890565、01894316-01894349。货物名称为“*煤炭*精煤”,共4588.81吨,金额4131824.92元,税额537137.28元,价税合计4668962.20元。

2.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日作出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桂1102刑初220号),证实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宾伙同石姣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朗瑞公司为自己控制的六枝中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枝中能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起讫号码01897943-01897944;发票代码4500202130,发票起讫号码07862436-07862456、07862458-07862471、07862473-07862483、07985175-07985207。货物名称为“*煤炭*精煤”,共8549.99吨,金额7650565.69元,税额994573.57元,价税合计8645139.26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与泰安鑫鼎公司、日照凌信公司、泺湖公司、贵州义鼎行公司、六枝中能公司的业务存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无真实货物交易、交易资金回流等情况,经我局认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9228762.78元和开具的上述1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3314101.46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300000.00元的罚款。

三、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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