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新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详情见2020年第8号公告,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新公告要求,纳税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逾期申报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纳税人未按期申报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标准更严格,希望纳税人按期申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富川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