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你们好!
非常感谢您对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为了更好的保护和改善我们生活的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的排放,促进建筑企业采取苫盖、洒水等防尘降霾措施,从而减少对周边大气环境的污染,达到“以税控尘”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区在建工程的施工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纳税主体
施工扬尘的纳税人为直接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拆迁工程等活动过程中的施工方。其中施工方应与《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规定的合法主体资格保持一致。
二、征税对象
施工扬尘的征税对象为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即《环境保护税法》附件二中第五类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的“11.一般性粉尘”。
三、税目税额
施工扬尘,按照“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税目征收,单位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
四、实施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纳税期限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纳税地点
工程项目所在地。
做好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需要广大纳税人朋友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齐心协力,为实现改善生态环境的多赢目标作出积极努力!为建设生态广西,美丽广西贡献更多的力量。
您一路相伴,我们真诚感激!并祝您事业蒸蒸日上,阖家幸福安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