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落实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按照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决定集中实施第一批6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烦心事、操心事,营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南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简化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理
纳税人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不再附送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等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广西税务、南宁税务移动办税平台已同步优化操作。
二、简化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优惠备案
纳税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简化代开发票办理
(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不再附送不动产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材料。
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并在备注栏内填写出租不动产的类型(住房、商铺或其他)、详细地址,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备注栏还应填写对应的租赁期限、是否转租、租赁合同签订日期。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携带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3.《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人签字摁手印】(代开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票方代扣代缴,可免于提供《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已实名采集”并签名)。
四、推行发票领用按需办理服务
对纳税信用A级和其他税收遵从度高、无涉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发票办理“白名单”服务,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发票领用按需供应,即时办结。同时,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
五、推行社保费缴纳全程网上办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以通过“广西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缴费人端”自助缴纳社保费和职业年金,打印电子完费凭证和职业年金缴纳证明,查询缴费信息。
城乡居民缴费人可以通过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PC端、移动端)、虚拟客户端自助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六、推行一键快捷申报功能
纳税人在当期无生产经营业务,销售额为零且无自开、代开发票、无新增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PC端、移动端)使用“一键零申报”功能,进行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快捷零申报。
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的纳税人,应当首先进行抄报税。
七、其他相关事项
本通告涉及的相关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广西电子税务局(PC端、移动端)、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南宁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办税指南等另行发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