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详见附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定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邕宁区税务局2022年9月个体工商户非正常认定信息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邕宁区税务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