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同灵川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广西贵鑫木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贵鑫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4月至2024年12月,贵鑫公司累计向外省5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53份、虚开金额1.39亿元、税额1810.47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数据导查,“数实结合”锁目标

税收大数据显示,贵鑫公司2020成立以来至2024年,共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95亿元(价税合计)。其中,2021年开票金额陡然增加,随后持续攀升。对此,桂林市税警部门联合开展了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该公司存在发票开具异常,如向外省市企业大量开具名品为“模板、方条”等商品的发票,但这些企业相距广西上千公里;账户资金异常,如存在大额资金“快进快出”现象;经营活动异常,如在未新购进机器设备的情况下销售额突然增加等疑点。

为核实疑点,税务人员对贵鑫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地有许多工人,机器设备也在运行,看似一切正常。但税务人员结合广西木材行业大模型,连同检查账簿、支付等资料信息,发现了其中的一些端倪。如该公司生产模板需要耗用面粉、胶水等辅料,但这些辅料的采购支出金额不正常,该公司人员对此解释为用现金向个体户购买,所以没有账务和银行或微信等支付的记录,但无法对需使用的近千万现金的取款、存放作出合理解释。通过实地勘验,检查人员进一步发现该公司生产场地占地两亩多且仅有六条排板生产线、三台压板机,其销售模板张数超过实际产能10万张以上,同时场地内无生产木材产品必须的地磅、旋切机等设备,也无晾晒原木旋切板材的迹象,对此该公司人员解释为与他人合作经营,租用他人场地设备或收购木材加工半成品,但无法提供合同、支付、运输等资料。对于一系列重大疑点,桂林市警税部门经法定程序,对贵鑫公司涉嫌虚开发票行为进行立案检查。

多省协查,条分缕析解谜团

由于贵鑫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实际生产、销售木材产品,先后向广西区内及区外多个省市的下游百余家企业开具发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隐藏”在正常合法经营的外衣下;加之该公司成立以来法人和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多次变更,在讯问、询问过程中,涉案人员无法详细说清开具发票对应的木材购销业务真实性,且2020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贵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某某身处境外,不配合调查,因此一时间难以逐份查明贵鑫公司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对此,办案人员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与境外的黄某某取得直接联系,对法律责任进行提示提醒,讲明政策、说清法理、谈透情理,黄某某最终回国主动接受调查。另一方面,发起跨区域协查,由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调查对应的业务是否真实。据协查结果反馈,多省市下游企业均存在向贵鑫公司“购买”发票情形。在全面梳理相关资料后,办案人员发现陆某某、李某某被“买票”企业多次提及,许多企业表示经陆某某或李某某“介绍、推荐”,才向贵鑫公司“购买”虚开的发票。据陆某某、李某某供述,共有40余户企业向贵鑫公司“买票”,涉及4省市。

精诚共治,部门联动办铁案

为形成完备的证据链条,办案人员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办案人员与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部门协作,对贵鑫公司及有关个人的银行及支付账户转账记录以及发票信息进行取证及智能化分析,逐一匹配出贵鑫公司与涉案企业“先对公账户转账、扣除手续费后回流剩余款项”“仅支付手续费买票”等资金关系,固定了本案关键证据;向当地供电公司取证,发现2020年以来年贵鑫公司每年缴纳电费仅5万元左右,与生产发票记载的木材产品所需电费相去甚远;向当地市监部门取证,证实贵鑫公司法人、股东等人员任职、变更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经营单位取证,证实贵鑫公司人员宣称的租用他人设备和场地、用现金向个体户大量购买辅料、与其他企业合作等说辞为虚假等等。

经过全面的调查,本案情况最终水落石出。从2021年起,贵鑫公司的秦某某等人为了谋取利益,萌生了“卖发票”的念头;而此时陆某某、李某某为了让其开办的多家企业少缴税,向贵鑫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额和列支成本。在“买卖票”过程中,李某某还到贵鑫公司“实地考察”,认为该公司一直在生产木材产品,不是皮包公司,向其买票不易被税务机关察觉有假,故陆某某、李某某进一步充当中介,推荐其他开办企业的老乡、朋友向贵鑫公司买票。贵鑫公司按照开票金额的4%-5%收取“开票费、手续费”,陆某某、李某某按开票金额0.5%左右收取“中介费、介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广西贵鑫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陆某某、李某某也依法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