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广西德全物流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该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运费收入、隐匿未开票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128.01万元。针对该违法行为,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150.04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4.0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异常数据显露端倪
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广西德全物流有限公司成本收入配比存在异常:其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217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604万元,成本收入比为27.8%;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2886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283万元,成本收入比为79.1%,连续两年间成本收入配比相差较大。
这一异常引起了检查组的警觉。随后检查组对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的组成部分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筛查,发现该企业燃油费用占比存在异常。该企业2021年燃油费用38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17%,2022年燃油费用却高达163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56%。针对这一现象,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企业存在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重大嫌疑。
抽丝剥茧追本溯源
企业到底是隐匿收入还是虚列燃油费成本?为了查清事实,检查组对该企业燃油成本的真实性开展了进一步核查,排除了该企业虚列燃油费成本的嫌疑。
随后,检查组围绕隐匿收入的涉税疑点展开调查。通常而言,企业意欲隐匿收入,会通过对公账户以外的渠道收取销售收入,因此检查组抓住资金流水这一关键进行取证。经对该企业涉及的资金流情况进行筛查分析,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班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最为可疑,其银行流水明细中,部分收款备注“运费”等关键词,汇入方为多家外省物流公司的对公账户。
此外,检查组还从班某个人账户流水中发现,其与该企业员工吴某、陈某、宁某等十余人的资金往来极为密切。经过梳理相关资金流向,发现吴某、陈某、宁某等十余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由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对公账户转入的资金后,立即将相同的金额转入班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这些证据基本坐实了该企业隐匿收入的事实。
涉税违法难逃法网
面对确凿的资金流水证据,班某承认了自己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运输费用收入从而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0年至2022年经营期间,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班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运输收入共计143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涉税案件违法事实,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供稿单位:钦州税务
通讯员:曹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