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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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桂税一稽强扣〔2024〕10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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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71—552518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桂税一稽强扣〔202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