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燕飞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停产国有企业单位欠缴职工养老金滞纳金的建议(2026930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明确,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制定权限属于国家事权,自治区层面没有出台减免滞纳金政策的权限。鉴于中央对滞纳金已有明确的相应规定,建议按现行规定执行。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等组成,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养老金等,其使用范围有严格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部门职责,在国家调整完善滞纳金相关政策时,会同人社、财政部门积极向国家反映代表意见建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