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规范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起着重要保障作用。201512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对于规范指导全区税务系统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深入发展以及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入推进,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聚焦当前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对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执行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征求了修改意见建议,制定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废止了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

二、主要内容

(一)重新制定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实施多年后,已经不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需要,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的规定,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7号),制定发布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类别”“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节”“裁量基准”等七个方面内容,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制定裁量基准。

1.进一步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所确立的情节轻微首违不罚的原则相衔接,扩大了不予处罚的范围,减轻了处罚力度,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精神。

2.对于当前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集中反映的热点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重点修改,更加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对其中纳税人密切关注、日常税收征管处理量大的“纳税人逾期申报处罚”,进行了全面修订,在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情节轻微首违不罚的原则衔接的同时,又考虑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以引导纳税人主动改正为主,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减轻了对纳税人的处罚。

3.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阶次进行了删减,适当调整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确定的处罚金额,更有利于减少征纳矛盾。

4.结合目前具体实务现状,对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规定的违法行为项目进行适当删减。如删除“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拆本使用发票的”等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项目,因为实行三证合一制度及基本实现机打发票以后,实务中已经基本没有此类违法情况,在裁量基准中对该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再进行划分已经没有意义。删除了基准项目后,由于对相应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仍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一旦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不影响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5.对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中裁量阶次、违法情节等表述不够规范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