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名单附后)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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